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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与稳定是中广信工作的重中之重

发展与稳定是中广信工作的重中之重

  • 分类:公司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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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
  • 发布时间:2018-09-17 1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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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描述】 9月17日下午,中信外包服务集团有限公司首席执行官孙久涛先生在集团副总裁潘峰、集团投资总监张立田的陪同下来到公司调研,深入了解公司人防业务的发展情况和遇到的问题难题。

发展与稳定是中广信工作的重中之重

【概要描述】 9月17日下午,中信外包服务集团有限公司首席执行官孙久涛先生在集团副总裁潘峰、集团投资总监张立田的陪同下来到公司调研,深入了解公司人防业务的发展情况和遇到的问题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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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外包集团首席执行官孙久涛调研中广信时提出——

发展与稳定是中广信工作的重中之重

 

(通讯员/廖日辉)9月17日下午,中信外包服务集团有限公司首席执行官孙久涛先生在集团副总裁潘峰、集团投资总监张立田的陪同下,来到公司调研,深入了解公司人防业务的发展情况和遇到的问题难题,提出了“发展与稳定是中广信工作的重中之重”的总要求,勉励我中广信团队克服困难,抓住机遇,加快发展,增强对公司发展的信心和勇气。公司董事长运治林做了汇报,公司中层以上干部参加了汇报会。

 

 

学习集团总部铁规  争做遵章守纪员工

 

 8月20日,中信外包集团总部下发《关于印发<中信外包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员工违规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以下简称《办法》),《办法》紧密围绕公司所倡导和秉承的核心价值理念,列出了负面行为清单,是指导全集团公司开展内部监督问责的重要依据和规范,并将与《员工守则》、《商业道德承诺书(商业道德行为规范》或《履职承诺书》等配套作为员工应签署和遵守的重要协议留存。

根据投资方和集团公司意见,为健全监督问责机制,提高制度的系统性、规范性和有效性,请集团各部门和各分(子)公司在全员范围内认真组织学习《办法》,熟悉掌握具体规定,加强内部管控,严格行为标准,提高日常运营管理风险管控意识。

公司将《办法》转发各分公司和各部门,认真组织学习,增强纪律约束性和自觉性,增强员工工作责任心,推动公司的健康发展。10月底将组织管理人员考试,检验学习效果。

 

中信外包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员工违规处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目的、使用范围

第一条 为加强管理,规范员工行为,维护中信外包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公司”)和员工的合法权益,保障公司健康发展,根据上级股东有关规定和集团公司有关制度,结合集团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作为集团公司关于员工违规行为处理的一般性规定,适用于与集团公司及下属分、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或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全部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违规行为是指公司员工违反所在地或员工工作地的法律规定(包括但不限于法律、法规、规章、条例、规范性文件和监管要求),行业、职业自律性规定和职业道德,以及公司内部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各项政策、制度规定、管理办法、操作规程、劳动纪律以及员工签署的各项合同、附件及承诺书),依据本办法需要给予处分的行为。

第四条  员工出现违规行为,应当依照本办法作出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或相关机构处理。

第二章 违规处分方式及适用规则

第五条  规则处分方式分为四级:

1.第一级“口头警告”;

2.第二级“书面警告”;

3.第三级“书面记过”;

4.第四级“解除劳动合同”。

第六条  有本办法第三章所列行为之一,情节轻微的,给予口头警告处分;情节较轻的,给予书面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书面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第七条  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至解除处分之日为处分期间,其中:

1.书面警告,处分期间为6个月;

2.书面记过,处分期间为12个月。

第八条  受到处分的员工,在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级),不得提高薪酬待遇。

第九条  在处分期间态度良好,处分期满以书面形式通知解除;在处分期间工作业绩突出或者作出特殊贡献的,经集团公司批准可以提前解除处分。

受处分期间退休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处分同时解除。

第十条  公司有权将处分决定作为酌情奖金发放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  受到解除劳动合同处分的,解除该员工与公司的劳动关系,按法律规定及公司内部规章制度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二条  受到处分的,应在适当范围内予以通报,并应将处分决定记入员工人事档案。

第十三条  若员工同时有两种以上(含两种)违规行为的,应当合并处理,按其数种违规行为中应当受到的最高处分加重一级处分。其中一种违规行为应当受到解除劳动合同处分的,应当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第十四条  两人以上(含两人)共同违规的,应当依据各人在共同违规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轻处分:

(一)主动承认并说明违规行为,且认识错误态度较好的;

(二)积极采取补救措施,有效避免或挽回损失的;

(三)主动退赔、纠正违规所得利益,或者赔偿损失的;

(四)检举揭发他人重大违规行为,经调查属实的;

(五)其他可以减轻处分的情形。

违规行为情节轻微应当给予口头警告处分的,如有上述情形之一,可免予处分,给予批评教育或其他处理。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加重处分:

(一)拒不承认错误,干扰、阻挠公司调查,或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举报人的;

(二)强令、胁迫或者唆使他人违规的;

(三)违规后逃匿,或者不采取补救措施,致使损失或不利影响扩大的;

(四)拒不退赔或纠正因违规行为所得利益,或者拒绝赔偿因违规行为给公司造成的损失的;

(五)多次违规,或者被处分后不服从管理的;

(六)其他应当加重处分的情形。

第十七条  对于因违规行为所获得的不当利益,公司应当予以收缴或者责令退还;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当事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章  违规行为

第十八条  违反公司治理与运营相关规定的行为:

(一)违反国家有关公司治理和规范运作的法律规定或公司内部规章制度,导致公司违法、违规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二)侵犯公司知识产权等损害公司无形资产的;

(三)违反保密、档案管理规定,未经授权获取、披露、使用、滥用、复制公司的专有信息和资料的;泄露、丢失公司保密文件的;因员工行为不当,泄露公司商业秘密的;

(四)违反信息安全管理规定,利用公司网络或设备制作、查阅、复制或传播非法信息,给企业形象和经营活动带来负责面影响的;制作和传播计算机病毒、恶意软件等程序,影响公司网络正常运行的;

(五)违反公司有关规定或审批权限,擅自决定公司经营管理的重大决策、重大投资、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工程管理、固定资产采购处置、大额度资金运作等事项,损害公司利益的;

(六)违反招投标和集团公司集中采购有关规定,损害公司或他人的合法权利,或者影响招投标工作公正进行的;

(七)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发生包括但不限于枪支弹药管理问题、群体性事件、重要合同损失等重大管理风险或违规事件,损害公司利益的;对公司重大风险隐患、内控缺陷等问题失察、隐瞒,或未及时报告、采取补救措施,造成重大风险或损失的;

(八)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监管职责,发生舞弊或腐败等行为,对公司资产或声誉造成损害的;

(九)拒不执行上级单位下发的或本单位既定的有关规章制度政策文件的,或未保证有关规章制度政策文件传达、推广或告知到位的;

(十)其他违反公司治理与运营相关规定的行为。

第十九条  违反公司财务管理规定的行为:

(一)违反财务管理和会计法律规定,伪造、变造会计凭证,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会计资料的;擅自变更会计处理原则的;隐匿、故意损毁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的;

(二)违规或违反集团公司审批权限进行资金运用的;违规捐赠、担保、委托理财、拆借资金或开立信用证、办理银行票据的;

(三)利用职务或岗位便利,发生侵占、盗取、欺诈等行为的;

(四)隐匿公司财产的;虚列支出套取资金的;违规超发、滥发薪酬奖金及其他员工福利的;

(五)其他违反公司财务、会计、库务、资金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条  违反人力资源管理规定的行为:

(一)在人员调动、提聘晋级、岗位调整、薪酬激励、招聘录用、职称评定、教育培训等管理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滥用职权的;

(二)侵犯其他员工合法权益,给其他员工的经济利益、人身安全、身心健康造成损害的;

(三)违反规定从事包括但不限于违规参与和变相参与与集团公司同业竞争以及其他兼职活动的,无论是否获取酬金;

(四)违反劳动纪律和工作纪律,擅离职守,贻误工作的;经常迟到、早退、旷工,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管理的;扰乱工作场所秩序,影响生产或工作的;

(五)其他违反公司人力资源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违反行业监管规定的行为:

(一)违反利益冲突有关规定,利用职权和工作便利为本人及配偶、子女或特定关系人获取利益的;

(二)违反保安押运行业监管条例,安排无资质人员上岗或工作,在枪、弹、人、车、款、库等方面存在不规范运营管理现象,导致客户资产或公司经营置于重大风险隐患之中的;

(三)违反业务操作规范及制度,在无资质、或不达标环境下开展业务,导致客户资产或公司经营存在重大隐患的。

第二十二条  违反廉洁制度规定的行为:

(一)具有贪污、受贿、行贿、职务侵占等行为的;

(二)违规接受他人提供的性质奢华的招待或频繁接受他人招待,影响正确行使职权的;为获取业绩,违规向他人提供性质奢华招待或频繁招待他人的;

(三)违反公司规定,利用职权向他人提供利益,或为本人及配偶、子女、特定关系人索取、收受利益的;

(四)违规使用、挪用、占用公司资金、资产和资源的;

(五)其他违反廉洁制度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员工个人操守不当的行为:

(一)违反公司诚信道德要求,欺诈或不忠实的;弄虚作假,向公司提供虚假个人资料、财务凭证等文件的;

(二)违背集团公司价值理念,蛊惑造谣、拉帮结派,违反规定谈论涉密或敏感问题,影响或损害公司团结、稳定的;

(三)违反规定超标配备办公用房和公务用车,违反规定超标乘坐交通工具和入住超标酒店,生活腐化的;

(四)未按规定向公司申报利益冲突情况的;

(五)侵犯他人隐私,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管理粗暴、打击报复、辱骂骚扰、诽谤诬陷他人的;

(七)不服从上级管理,或阳奉阴违、对抗上级决议或执行上级决议不坚决、打折扣的;

(八)其他个人操守不当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员工因违法受到刑事处罚的,应当给予处分;受到有关部门行政处罚或其他处罚的,可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无法列举所有违规行为或其后果。其他公司精神理念和内部规章制度中已有明确要求但没有在本办法中直接列举的,或者按照上述精神理念和要求,属于不当、违规的,员工同样不得实施。否则,公司可以根据性质、情节、后果,参照本办法类似规定及精神进行处分。

第四章  违规处分程序

第二十六条  集团公司董事会(或战略执行委员会)领导集团公司违规行为调查和处理工作。

第二十七条  集团公司行政人事部受理内外部举报和有关机构、部门移交的涉嫌违规问题线索,并负责初步调查核实。

第二十八条  集团公司其他部门或机构发现违规行为,应当向行政人事部移交有关问题线索和相关材料。

第二十九条  被调查的员工及所涉及的公司、机构应配合调查,提供真实情况和材料。

第三十条  行政人事部依据调查结果,提出处理建议,报集团公司董事会或战略执行委员会决定。处理决定由行政人事部负责执行。

第三十一条  处分决定应以书面形式作出,由被处分人签署意见。处分决定等相关材料记入公司档案。

若被处分人拒不签收,且无正当理由改变处分决定或理由证据不充分的,公司可采取邮件送达方式通知被处分人知晓,同样具备法律效力。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若本办法条款与法律规定相抵触或有冲突,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公司内部规章制度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作为对违规行为处理的一般性规定,公司其他内部规章制度如与本办法不一致,应当依照本办法执行。但另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集团公司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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